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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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钟某与江某因买房认识,江某从事房屋中介工作。2019年10月,钟某从江某手中购买了一处小洋房,119㎡,120多万元,一次性付清。因售楼处的财务未在,便将房款转到江某账户,然后江某再转给财务。钟某多次咨询房款是否转给财务,要签购房合同。江某回应快了,马上就转到财务账户。
12月,钟某发现购买小洋房的房款被江某挪用,后江某出具了借条,承诺2020年3月3日前偿还借款。另江某提交了借条及银行汇款记录予以佐证。
之后,钟某多次催要,江某至今也未偿还向其借的房款,便委托律师林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某向其偿还房款120万元。
近日,针对钟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某应向钟某偿还房款12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江某未到庭为其应诉。律师林涛在庭审中指出,江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江某向钟某出具的借条和银行明细单,钟某向江某银行账户转账120万元,被江某挪用,经双方协商该笔房款转为借款,并约定2020年3月3日前偿还。
因此,可以认定钟某与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钟某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作为借款方江某,也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钟某要求江某偿还房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林涛的意见,江某应向钟某偿还房款120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涛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若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按借条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日常生活中,房款应通过正规渠道转到财务账户,切勿转入个人账户,特别是银行转账时应明确备注转账款项用途,留好转账凭证,方便日后维权。
另外,购房时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