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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纠纷案】韩广东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马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支付首付款,其余通过贷款支付。同年6月赵某书写承诺书,将其房屋赠与马某。2010年11月双方签订财产约定,今后全部财产归马某所有。


2017年1月双方离婚,赵某想要回该房屋50%产权,并让马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马某不同意,认为该房屋是赵某赠与自己,并放弃50%产权,且该房屋剩余贷款由个人出资还清,全部产权应归自己所有。


并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让赵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房屋归马某所有,赵某协助马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 法院最终认为


律师韩广东在法庭中指出:婚内,虽然该房屋为赵某个人购买,但后又将该房屋赠与马某,并与马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自愿约定“该房屋产权作为马某个人所有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已办理抵押贷款,由马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本约定变更撤销需经双方同意。”该约定并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该房屋所有财产应归马某所有,赵某应协调马某办理过户手续。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产权归马某所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韩广东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感情,应尽早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保障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