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顶格拘留20日被撤销!巨建辉律师直击三重违法,行政复议捍卫当事人权益

01  案件概述


 杨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发布相关内容被青岛市公安局LC分局以侮辱、诽谤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 20 日的顶格行政处罚。

      杨某某不服,委托巨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巨律师从程序重大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大核心维度展开专业论证,直指LC分局执法漏洞。


 最终,青岛市公安局LC分局经审查认定自身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撤销对杨某某的 20 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五十八条: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法制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适用法律错误情形的,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03  复议


巨律师指出,办案机关作出顶格拘留处罚时,多项操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未履行陈述申辩复核程序,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后,办案机关未做任何复核即作出处罚,剥夺当事人核心权利;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涉案顶格行政拘留属于较重处罚,依法必须经法制审核,办案机关未提交任何审核材料,违反法定要求;缺失关键事实辨认环节,仅依据相关陈述、证言认定违法,无有效证据佐证违法行为与当事人的关联性;未履行负责人审批及集体讨论程序,案件背景复杂,顶格处罚属 “情节复杂” 情形,办案机关无审批、讨论记录,处罚缺乏合法性基础;强行以短信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明确拒绝电子送达后,办案机关未改用直接、邮寄等法定方式,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法定权利。

    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无有效证据支撑且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相关行为系事出有因的合法维权,并非恶意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相关表述均基于客观事实,有充分证据佐证,未捏造虚构内容,不符合相关违法情形的构成要件;办案机关以已处理完毕的旧事实作为本次处罚依据,无新的违法事实认定,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且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达标。

     办案机关在法律适用和处罚裁量上的双重错误,这也是办案机关主动撤销处罚的核心原因:适用法条错误,办案机关援引的处罚条款并不适用本案,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 “情节特别轻微、事出有因” 的不予处罚条款;重复评价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于法无据,办案机关将同一违法情形的两种表现形式认定为独立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合并拘留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处罚裁量违背比例原则与人道主义,办案机关作出顶格处罚时,未考量当事人身患多种重大疾病、需独自照料重病亲属的特殊情况,处罚结果与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严重不符,违背 “过罚相当” 原则。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巨建辉:本案核心在于抓住了行政机关执法的 “程序硬伤” 和 “法律适用关键错误”。在行政案件中,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办案机关作出的顶格拘留处罚,既存在多项重大程序违法,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其处罚决定本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同时,本案也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以及律师在行政维权中的专业价值。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处罚,当事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清晰的思路梳理,能够有效直击执法漏洞,推动办案机关自我纠错,最终实现撤销违法处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