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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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A男与B女2020年相识,A男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B女谈恋爱。二人交往期间,A男导致B女数次怀孕。直至2023年B女才得知A男已婚有有子,遂分手。B女认为A男欺骗了她的感情,给她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遂起诉至法院。
近日,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41.42元(酌定金额),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北京市发行范围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台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怀孕及流产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于静文律师提出,关于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怀孕及流产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节。根据在案证据,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致原告怀孕并流产,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一节。本案中,原告未充分了解被告的婚姻状况而与其交往,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从事相关行为的后果,但原告仍然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之处,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情减少。最终法院认同于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提醒大家:男方隐瞒婚姻状况,明知道自己不会与女方结婚生孩子,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放任自己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而女方因为男方的欺骗行为做出了错误判断,对自己的性权利及生育权利做出了不利处分,身心也受到了严重伤害。男方的过错不仅体现在道德层面上,更要承担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