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毕某琳与女儿冀某以及外孙李某杰一家三口的户籍均在北京市朝阳区DB乡后街村北后沟13号,毕某琳与毕某冰系姑侄。毕某冰与金某希系夫妻,毕某童、陈某系二人儿子和儿媳,毕某英、毕某航系二人孙女和孙子。2017年9月,政府实施朝阳区DB北西区项目腾退工作,北后沟13号在该腾退项目范围内,三原告按照政府的腾退安置办法以及补偿政策,按认定户口数、人口数获得购买安置房面积175平方米的购房资格,同时给予三原告工程配合奖、规定期限腾退奖等奖励和周转补助费等共计100余万元。由于毕某冰是13号院落的被腾退人,三原告是被安置人,三原告的安置房及各项奖励及周转费均包含在毕某冰和拆迁办签订的协议中。毕某冰在2017年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了该院落的所有奖励及周转费,现六被告又要剥夺三原告的购买安置房权益,因此就腾退补偿款项的分割及选房、购房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现三原告委托瀛台律师侯军奎、李冲冲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某冰作为被腾退人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JTLFJY项目13号楼1单元304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JTLFJY项目7号楼2单元103房屋分别签署的《DB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确认单》项下权利义务由原告毕某琳、冀某、李某杰享有和负担;二、被告毕某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毕某琳、冀某、李某杰腾退补偿款七十八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03 法院判决
被告毕某冰辩称:北京市朝阳区DB乡后街村北后沟13号院内产权纯属本人个人财产,与毕某琳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分家析产。至于腾退补偿利益,其一家三口占我房产的份额只是安置利益为每人50平方米,共150平方米数额。补充意见: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不同意。
金某希辩称:同毕某冰答辩意见,另外三原告还找拆迁办不让我们选房,律师去函了。毕某童、陈某、毕某英、毕某航辩称:同毕某冰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2017年9月29日,毕某冰(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DB北西区域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作为腾退人、甲方)签订《DB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由认定正式住宅房屋21间,坐落于DB乡北后沟13号,认定建筑面积423.32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户籍2户,人口8人,认定户口4户,认定人口9人,分别是:被腾退人毕某冰、之妻金某希、之子毕某童、之孙女毕某英、之儿媳陈某、之孙毕某航、之姑毕某琳、之表妹冀某、之表外甥李某杰。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总计5 284 791.8元,其中包括被腾退房屋评估总价2641297元(其中包括购房补助费973636元)、工程建设配合奖160000元、提前搬家奖20000元、奖励期奖励费84664元、提前搬家补贴211660元、规定期限腾退奖180000元、限期搬家补助费160 000元、搬家过渡费20000元、搬家补助费16932.8元、其他补助费6000元(包括电话移机费3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分体式空调移机费4000元、热水器安装费1200元、危电改造费150元)、停产停业补偿费76194元、周转补助费1620 000元,认定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助26.68平方米,补助费88 044元。
二位律师提出:根据《DB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户,在腾退期内,夫妻其中一方户口有满18周岁子女的,可以单独认定为一户。工程建设配合奖为每户4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为每户5000元,被腾退人在奖励期限内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的,按认定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费,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提前搬家补贴费,规定期限腾退奖为按认定人口每人20 000元,限期搬家补助费为每户40000元;搬家过渡费为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按认定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元,周转补助费为按认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暂按60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被腾退人购买应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享受4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房,因受安置房户型限制,每户增加10平方米购房指标,实际购买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每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4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8300元/平方米购买。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原告作为《DB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中列明的认定人口,结合该地区安置政策,其应享有包括获得安置房屋在内的相应腾退利益。关于三原告应得的腾退补偿款项,应结合补偿协议、拆迁政策予以确定。经计算,三原告应获各项腾退补偿款共计780 000元。毕某冰认可掌握腾退补偿款,应由其支付三原告该补偿款项。
关于安置房屋,因本次腾退共安置7套房屋,其中六被告已选择5套房屋并已付款、签署购房合同等,三原告主张本案审理过程中选择的两套房屋相关权益归其享有,以维系现有居住生活现状,尽量平衡各方安置指标的分配,均衡保护各方可得安置利益实现的原则,结合两套房屋面积及安置政策,法院对于三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李冲冲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在判断各方当事人是否系被拆除腾退人时主要考虑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证明力较高,其记载的姓名、户别、户籍住址等信息与能否认定该人为被拆除腾退人意义重大。根据通行的观点,当某个当事人的户别为农业家庭户、户籍住址为被拆除腾退房屋所在地址时,该当事人就可以被认定为该房屋中的被拆除腾退人,不需要考虑其对房屋建造是否存在贡献;反之,则不能被认定为被拆除腾退人。
本案中,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故三位原告属于被腾退安置人,应当享受到腾退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