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高女士与苏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苏XX。苏XX与杨女士于2012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19年8月份协议离婚。在苏XX、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女士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等向苏XX、杨女士转账汇款共计98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和车辆,苏XX、杨女士对此予以认可。
另外,苏XX、杨女士于2014年5月份向高女士、苏先生出具借据,向其借款80万元用于开店营业资金。
高女士、苏先生让苏XX、杨女士偿还款项985万元,苏XX、杨女士认为该款项985万元是赠与,但因证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苏XX、杨女士应偿还高女士、苏先生借款1065万元。
杨女士不服,委托律师侯军奎向法院请求再审,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款项985万元为高女士、苏先生对苏XX、杨女士的赠与。
近日,针对杨女士与高女士、苏先生、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苏XX、杨女士偿还高女士、苏先生借款本金8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律师侯军奎指出高女士、苏先生对上述985万元款项主张系借贷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杨女士主张系赠与,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另外,根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及苏XX为独生子的情形,且考虑到苏XX、杨女士均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显然不具备对上述巨额款项的基本偿还能力。
从离婚协议内容看,离婚协议上明确载明苏XX、杨女士无债权债务,即苏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在存在欠高女士、苏先生高达千万元的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分割给杨女士且向其作出无债权债务的承诺。故上述款项确认为高女士、苏先生在其子结婚后为帮助其子成家立业及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而对苏XX、杨女士进行的赠与行为。
关于杨女士、苏XX出具的借款80万元的借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苏XX、杨女士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辩护意见,苏XX、杨女士应偿还高女士、苏先生借款本金80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提醒大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钱款应签订赠与协议,以免日后引发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