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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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靳某一。2014年,张某某起诉离婚,同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某与靳某离婚;二、靳某一由张某某抚养,靳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靳某一年满十八周岁止。
上述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张某某与靳某仍共同生活,财产混同。2015年,靳某签订《B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某商品房。2016年,张某某到B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靳某,要求变更靳某一的抚养关系,同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6年2月起,靳某一由靳某抚养。2018年张某某带着靳某一在外租房一段时间后,搬到上述购买的房屋居住。
2019年4月底,靳某与张某某发生矛盾,靳某带着靳某一搬离上述房屋,后靳某一一直随靳某共同生活。另查,B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XX民终XX号、XXX号民事判决中均认定“张某某与靳某在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等支出,双方在离婚后构成同居关系。”后靳某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某向靳某一支付抚养费255000元(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按每月2500元计算,2017年6月至2020年12月按每月5000元计算);2.判令自2021年1月起至靳某一年满18周岁止,张某某于每年1月份向靳某一支付当年抚养费60000元;3.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靳某一支付二O二〇年十一月至二〇二一年六月的抚养费28000元;二、自二〇二一年七月起,张某某于每月十日前向靳某一支付当月的抚养费3500元,至靳某一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靳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靳某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上述第二项判决,撤销第一、三项判决。三、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靳某一支付二〇一九年五月至二〇二一年六月的抚养费91000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张某某应支付靳某一前欠抚养费的期间;其二,张某某应支付靳某一抚养费的数额。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及一审判决认定并经本院二审确认的事实,靳某带着靳某一离开与张某某不再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应为2019年4月底,此后靳某一应为靳某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张某某应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对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认定有误,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应自2019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靳某一关于抚养费支付期间的上诉意见部分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综合靳某一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确定的每月3500元抚养费支付标准适宜。
最终,经审理采纳律师曹雪梅、吕莉莉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吕莉莉提醒大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