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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纠纷案】任郑芳、王珊珊律师:离婚纠纷案胜诉,分得多份额财产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01   案件概述


原告武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以下简称被告)1986年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且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要求被告支付60%的房屋折价款;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双方之子王某留学所产生的学费、生活费6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任郑芳、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某法院经最终审理判决一、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婚烟关系;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三十四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计十一万六千元,由原告武某某负责偿还,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武某某支付五万八千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展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3  法院判决


律师任郑芳、王珊珊指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涉案房屋时亦使用了原告与被告的工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从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存在过错。故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角度考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原告适当予以多分。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现原、被告均认可步案房屋的现价为390万元,原、被告亦同意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34万元。


同时双方认可截止至2021年7月19日尚欠银行贷款116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债务58000元。


最终,法院采纳任郑芳、王珊珊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任郑芳王珊珊提醒大家: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行调解,或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若法院查明一方存在过错,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会适当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