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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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关女士与郭先生于2020年1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市**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三)男方向女方支付4000万元作为补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付款日期已过8个月,郭先生分文未付。
关女士多次催要甚至给郭先生发律师函,都置之不理,郭先生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关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得已关女士委托律师郎丽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关女士和郭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判令郭先生支付补偿金4000万元。
近日,针对关女士与郭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给付关女士400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郭先生辩称,自己并不是没有履行离婚条件,双方约定的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经双方约定的待xx项目取得利润后给付关女士4000万元,当时预计会产生利润,但至今xx项目开发未取得利润。由于关女士不予配合导致xx项目至今无法推进,希望关女士尽快配合郭先生完成项目推进。
律师郎丽彩指出,关女士与郭先生自愿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所签订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可其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郭先生向郭女士支付4000万元作为补偿,关女士要求郭先生支付,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郎丽彩的意见,作出判决:郭先生给付关女士4000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提醒大家: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协议。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当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另一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