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树木折断砸坏汽车,陈宣宏律师代理损害责任纠纷案,我方当事人获赔9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202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将宝马牌小汽车停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社区医院东侧固定停车位上,3 月 18 日 20 时许,原告发现车辆被停车位旁边掉落的树枝砸中车辆顶部、尾部,两侧反光镜左后门,车辆损毁严重。后经原告配偶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无责任。另该树木的所有权人GA公司,树木管理人(即小区的物业单位)为ST物业公司,该固定车位的经营单位为YB停车公司。案涉车辆维修费用及贴膜费用已经由YB停车公司予以支付,车辆贬值损失约为 20 万元(暂计,具体数额待鉴定报告予以确认)。车辆受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及修车期间交通费等费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瀛台律所陈宣宏律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一、北京马连道S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YBTD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车辆贬值损失 92900 元;二、北京马连道S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YBTD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交通费200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03  法院判决

GA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一、答辩人GA公司不是涉案树木的所有权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 39 条关于树木管护责任的规定,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GA公司为丰台区马家堡JY二里小区建设方,建设完成后将公共设备设施和绿地树木移交给了业主。所以答辩人不是涉案树木的所有权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本次事故发生为不可抗力,属于意外事件,车辆被砸与GA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24 年 3 月 18日,北京市气象台和国家预警发布中心等机构都发布了大风预报和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此次事件是由于恶劣天气导致树木折断,为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GA公司在车辆被砸事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过错,车辆被砸的结果与GA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YB停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与我公司无关。依据民法典 1257 条规定,我公司既不是案涉林木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者,且与该事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我公司仍然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对修车费 74727.94 元以及 8000 元的贴膜费进行了先行垫付。我们投标,物业公司招我们来的,我们只管停车。

    ST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具体理由如下:一、ST物业公司对折断的树木不具有维护管理义务,ST物业公司系基于与第三人签署的《应急物业服务委托协议》而为某部分楼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77 条中明确规定,应急物业服务人负责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第 2.1 条也明确规定了ST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是 JY二里部分楼宇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护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因此,涉案树木的管护以及停车管理并不在ST物业公司的应急物业服务范围内,不论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ST物业公司都不负有管护涉案树木、看护停放车辆的义务,ST物业公司对于案涉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因ST物业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也不具有过错责任,因此ST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损害赔偿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原告的诉请不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也应当不予支持。三、原告对于主张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用无法证明其金额的合理性,且要求ST物业公司承担此类费用也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ST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和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综上所述,ST物业公司不同意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责任,原告要求ST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马家堡办事处述称,不同意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故,答辩人不是涉案树木的所有权人,不具有对涉案树木的管理职责,不是事故车辆停车位管理人。且,原告起诉状中也认可不需要答辩人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是该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人,答辩人与原告车辆损坏没有任何关联,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陈律师提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ST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树木的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YB停车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市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上述二公司均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故二公司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证明GA公司系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故G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考虑其车辆购买价格、时间、行驶里程、受损部位等,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提醒大家:树木倒了把车砸了,林木的应当由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赔偿,前提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是对方不承担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