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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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蒋某驾驶XX号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高速桥段与护栏接触,导致蒋某与车上的袁某受伤。当日袁某被送医进行抢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袁某构成十级伤残。
袁某认为住院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由蒋某支付,蒋某称袁某是其客户,是在陪同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为属无偿搭乘袁某,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袁某认为蒋某搭乘自己属经营行为,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袁某便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共计62万元。
近日,针对蒋某与袁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蒋某应向袁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共计6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蒋某辩称认可事故事实,肇事车辆登记在妻子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是单方事故,袁某是蒋某车上人员,该公司已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进行了赔偿。
律师徐宪杰指出,蒋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方,应对袁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鉴于蒋某已给付袁某2000元,应作为已付款扣除。袁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袁某的伤残等级酌定,后续治疗费,有鉴定结论为证,应予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蒋某向袁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共计62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肇事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理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治疗费用,鉴于当事人构成十级伤残,也应当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