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健康权纠纷案】在幼儿园玩耍时摔倒缝针,瀛台律师代理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01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2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作为家长与北京某教育学校签订 《家长须知事项与安全协议书》 ,就原告张某某(女,案发时不满3岁)托管事宜约定如下: 校方将在本协议约定的营业时间内,对宝宝提供看护、认知教育、娱乐互动等服务。

    2022年1月13日,原告在学校后院玩耍,在没有老师照看的情况下,摔倒在台阶上,台阶上的异物导致原告额头受伤,后原告就医并缝合一针。

     2022年2月24日,原告在教室中玩耍,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与刘某身体相撞,二人同时摔倒,原告撞在教室门框上(此时教室门没有完全打开,处于半开状态,且门吸损坏,没有做安全防撞),导致额头受伤。同日,原告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前额裂伤,需进行清创缝合术。后原告分别于3月4日、11日及14日前往医院复查,产生交通费及医疗费。

    2022年3月28日,原告前往医院精神科就医,被诊断为焦虑状态。2022年8月22日,原告就面部受伤前往医院复诊,被诊断为面部癫痕,建议继续抗瘫痕治疗。2022年9月13日,原告再次前往医院复诊,被诊断为瘀痕,色红、质韧,凹陷于皮肤表面,建议手术修复,外用美皮护抗瘫痕治疗。原告支出诊察费和卫生材料费。

     事情发生后,原告代理人张某认为:北京某教育培训学校作为幼儿托管服务提供者,没有对原告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存在过错。现原告因受伤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教育学校应于赔偿。同时,原告作为未成年女孩,面部受伤对其今后身心发育均有严重影响,且原告经医院诊断为焦虑状态,故北京某教育学校也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遂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某教育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030 元、交通费 247.99 元、护理费 12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法院判决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首先要与女童的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女童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伤害程度等,收集和审查幼儿园的监控录像、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陈述、其他儿童的证言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幼儿园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庭审中,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受伤时尚不满三岁,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两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周边均无管理人员对幼儿的现场活动进行指引和管理。第二次事故发生时,现场亦无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原告与刘某跑跳,加之室内大门处于半开合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与刘某相撞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危险识别能力十分有限,基于此,法律对幼儿园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集聚的场所苛以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并规定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推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北京某教育机构作为提供幼儿日托服务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人员配备、室内外设施建设、维护及日常秩序管理中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时尚不满三岁,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两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周边均无管理人员对幼儿的现场活动进行指引和管理。第二次事故发生时现场亦无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加之室内大门处于半开合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与人相撞摔倒受伤。

     故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理所应当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