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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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航天SW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某建双方于 2017 年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生产能力严重不足,出现严重亏损情形。原告欠付被告 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工资。被告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3 年11月23 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公司同意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双方对于以下事项存在争议:其一,根据工资表单,被告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16日应发而未发工资共计71224.76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费用)。原告已为被告代扣代缴税金及社保费用,故应按照实际产生的未发工资进行支付,而非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支付;被告所请求数额系依据《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约定的税前、未缴纳社保的工资数额,被告实得工资应按照扣除税额、社保费用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其二,根据社保登记信息,被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4年6个月,尚不足20年,且参加、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等同于累计工作,被告主张工作年限超过 20年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自2017年3月在原告单位入职,故应当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为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被告 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5149.43元(5600÷21.75x5x2x2):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该规定,被告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为4天,对应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059.77元(5600÷21.75x4x2)。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 7209.2元。其三,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年限为6年9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2022年11月至 2023 年10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674.04元(扣税后的金额),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8 718.28元(2674.04x7)。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提起诉讼。被告刘某建委托吕圣纪律师应诉。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航天SW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建支付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88 518.23 元;二、航天SW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22 142.52 元;三、航天SW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200元;四、航天SW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03 法院判决
吕圣纪律师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被告于 2017年3月27 日入职原告处,从事机加工组长工作,被告与原告于 2017 年3月27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月工资为 5040 元,原告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被告工资。2020年4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被告税前月薪调整为 5600元。原告自2022年2月份开始无故不支付被告工资,被告被迫于 2023年11月16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制作的被告工资表单为单方制作,未经过被告确认,并且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严重不符。原告自2022年2月份开始长期拖欠被告工资导致被告无法生存,2023年11月 16 日被告被迫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并未对劳动合同约定的税前月工资 5600 元的标准进行任何变更,原告应该按照此标准计算并支付拖欠被告工资共计116119.54元。被告 1992年开始参加工作,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按照法律规定每年享有15 天的带薪年假,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5 日共计43 天带薪年假未休,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被告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22 142.52元。被告在原告工作年限为6年9个月,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200元。综上所述,原告应该按照被告仲裁中主张的金额支付上述款项,并按照法律规定给被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刘某建入职航天SW公司。2023年11月16日,刘某建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航天S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1月23日,刘某建以航天SW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仲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3年11月16日与航天SW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航天SW公司支付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工资 116 377.01元;3.航天SW公司支付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6 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 142.53 元;4.航天SW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200元;5.航天SW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4年3月21日,丰台劳仲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4]第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航天SW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建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 日工资 116 119.54 元(税前);二、航天SW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2 142.53 元;三、航天SW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9 200元;四、航天SW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认为,刘某建与航天SW公司均认可2017年3月27日至2023年11月1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航天SW公司同意为刘某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航天SW公司认可拖欠刘某建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刘某建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航天SW公司应补足刘某建该期间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工资标准,2020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刘某建的薪酬结构为岗位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1600元,航天SW公司仅以无刘某建确认的工资明细表主张2022年10月之后无绩效工资,难以证明双方就工资标准或工资构成的变更达成一致,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劳动合同变更书》所载内容,本院采信刘某建关于月工资5600元的主张,故航天SW公司应支付刘某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 200元。关于拖欠工资,扣减航天SW公司为刘某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经核算航天SW公司应支付刘某建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工资88 518.23元。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缴费记录虽未体现刘某建1992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工作单位,但根据其上所载的刘某建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刘某建主张其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 20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故刘某建 2021年至2023年每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15 天。经核算,航天SW公司应支付刘某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22142.52元。
本案代理律师吕圣纪提醒大家:对于不给劳动报酬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向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