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纠纷案】商标复审程序未通知原告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王正阳律师代理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支持我方诉请原决定被撤销!

01  案件概述


原告大名县SMGY酒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大名钻石”商标于2011年注册。2022年与第三人产生商标纠纷,后该商标被第三人河北DL酒业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标撤销复审,结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告大名县SMGY酒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涉商标进行的复审程序并未通知原告,相关的材料和文书也并未送达原告,导致原告丧失了答辩的权利和机会;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有效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委托瀛台律所王正阳律师,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 ***** 号关于第 950**** 号“大名钻石”商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河北DL酒业有限公司针对第 950**** 号“大名钻石”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河北DL酒业有限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行政阶段,大名县HT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酒委托加工合同;2.产品检测报告;3.白酒产品及包装照片。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网络查询信息复印件。

    本案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如下主要证据:1.《白酒委托加工合同》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产品购销合同》及出库单、发票、收据;3.客户进货发布的朋友圈、照片等;4.大名钻石酒瓶外包装图片;5.2021年大名时报、墙体广告等;6.《检验检测报告》;7.《商标转让协议》《同意转让证明》《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8.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9.实物证据,用以证明其起诉理由。

     法院认定被告对当事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的评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王正阳律师认为: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白酒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诉争商标原申请人委托河北漳牌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包装生产“大名钻石”牌白酒产品,合同期限与指定期间存在重叠,原告同时提交了多个转账记录、企查查记录及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还提交了其与大名县大明镇HL烟酒门市、大名县ZH烟酒门市等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出库单,上述证据在指定期间内。虽然原告还提交了部分不在指定期间内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但综合全案的朋友圈广告、酒瓶包装、赞助“大明钻石杯”广场舞大赛报道、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本院考虑商业惯例、原告名下在第33类商品上仅注册有本案诉争商标一枚商标等因素,认定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法院最终认同王正阳律师的意见,做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商标复审程序指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依法向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由复审委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复审本身就是行政审查的最后一道保险,意见陈述要比实审环节更加谨慎,原商标使用人在这个阶段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当积极进行答辩,否则有可能要走到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涉商标进行的复审程序并未通知原告,导致原告丧失了答辩权利导致了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