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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案】因出生于国外便无法落户?李冲冲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决定案,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后公安局批准落户!

01  案件概述

未成年人刘某琳出生于智利,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且未在国外定居,但未及时为刘某琳申报落户登记。几年后,刘某琳父母为其报户口和出生登记被上海市某分局不予批准。为此,刘某琳的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起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获支持。后联系到瀛台律所许恒福并委托李冲冲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李律师代理当事人继续与管辖公安局进行沟通。

最终,上海市某公安局已批准刘某琳落户申请,并于近日完成了落户,本案得以完美解决。


02  再审申请

李冲冲律师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琳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是否是中国公民并依法享有登记为常住人口的权利。刘某琳父母均为中国国籍,且双方均未定居在国外,无论刘某琳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出生后便依法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后刘某琳取得了中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签发的旅行证,更加证明了刘某琳依法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中国国籍,并于回国后多次办理证明有中国国籍身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更加证明了刘某琳始终为中国国籍,系中国公民。刘某琳虽出生在智利,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且刘某琳不存在自动丧失或主动加入他国国籍退出我国国籍的事实情况,更不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

     刘某琳在出生后不久,于2016年9月23日中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给刘某琳签发了旅行证亦符合《国籍法》“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之规定,更加能够证明,刘某琳依法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中国国籍,系中国公民。又因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审法院以申请人出生在智利,有智利护照、曾经在进出智利国境时使用、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接受询问时未如实陈述等,就认定申请人具有外国国籍,不符合申报户口出生登记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双重国籍的一种认可,是严重违背我国法律,亦是对外国法律进行了适用,系事实认定不清、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提起再审申请后,本案在李冲冲律师继续与原公安局进行多次沟通,并在最高院的影响下,最终上海市某区公安局批准刘某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