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发票价税合计1%的开票费,从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指定的服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9 份,价税合计共 15 131 452 元,税额共1 249 385.92 元已抵扣 961 801.79 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 151 314.52 元。
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10月8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缴纳的违法所得12 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缴纳违法所得 31 314.52 元。2023年10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信税专用发票罪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委托了瀛台律师靳海波为辩护人。
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刘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获得了从轻处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03 法院判决
靳律师在承接案件后,通过阅卷和与公司、当事人沟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初步确定了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思路。
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刘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适用缓刑。刘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靳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刘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代理律师靳海波提醒大家: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判断企业是否构成虚开的重要标准,而对真实交易的判断,是虚开案件中需要攻破的难点。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在于开具发票时是否存在真实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则是对该问题的辅助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备民商法、税法、行政法、刑法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所以遇到此类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