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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未缴纳社保,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律师邢立峰、孙海刚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1988年7月至1990年2月,马某在北京**电器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电器集团的下属公司,其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劳动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只认定1988年7月至12月的工龄,劳动服务公司已注销,所以要求确认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与**电器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因**电器集团成立于1992年12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关于认定与**电器集团的劳动关系请求。马某认为,大兴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邢立峰、孙海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针对马某于**电器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马某与北京**电器集团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针对马某于**电器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马某与北京**电器集团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电器集团答辩称,马某参加工作的时候叫劳动服务公司,我公司对公司的演变认可。我公司认可马某于1988年7月参加工作,从劳动服务公司招工直至调出。劳动局只认可1988年7月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对1989年1月至1990年2月的工龄不认可。我公司是由北京**电器公司、北京**公司、北京冰箱电机厂合并而来,于1992年12月14日成立。认可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邢立峰、孙海刚指出,**电器集团称其公司系由北京**电器公司、北京**公司、北京冰箱电机厂合并而来,并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马某认可前述事实,应不持异议。公司合并后,**电器集团应承接北京**电器公司的相关义务。马某要求确认其与北京**电器公司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电器集团予以同意,应不持异议。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邢立峰、孙海刚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孙海刚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为此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用人单位的工作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