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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王瑞玲、于静文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百万赔偿

01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6日,刘某江驾驶京LJL8**号车辆和时某驾驶的京PE71**号车辆、段某驾驶的京AZA**3号车辆、孙某驾驶的京NJ*X*7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江和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时某和段某无责任。张某娜、孙某熙、孙某皓、孙某军、宁某芹(以下简称:五原告)是孙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此,委托律师王瑞玲、于静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针对五原告与人保北分、平安北分、太平洋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保北分给付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5000元、丧葬费63768元、死亡赔偿金31232元,共计180000元;平安北分给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18000元;太平洋北分给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18000元;人保北分给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961595.16元;刘某江、建筑公司给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84508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刘某江和建筑公司答辩称,刘某江是和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全同等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交强险赔完后,应由人保北分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赔偿,保险责任外由刘某江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刘某江是建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人保北分辩称,刘某江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我公司已赔偿三者车辆损失38404.84元,交强险财产损失已赔满,三者险同意按照25%赔偿。

平安北分书面辩称,京PE71**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太平洋北分书面辩称,京AZA**3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律师王瑞玲、于静文指出,全责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两辆无责车在太平洋北分、平安北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外交通队虽认定刘某江和建筑公司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二者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即未经许可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作业,该过错应由肇事车辆的三者险保险公司人保北分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五原告要求人保北分按50%比例赔偿,应予采纳,保险责任外刘某江和建筑公司同意共同赔偿,不持异议。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孙某熙、孙某皓符合被抚养人条件,该项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后果、过错程度酌定。交通费,结合后事处理情况酌定。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瑞玲、于静文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瑞玲、于静文提醒大家: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死亡或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死者家属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