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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律师王瑞玲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获15万元赔偿金

01  案件概述



2019年9月29日19时12分,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路口至**西路路口段**花园一区南门出,戚某驾驶车牌号为京GU9**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北行驶,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未接触,戚某驾车右转影响孙某驾车直行,造成孙某驾车倒地,车辆损坏,孙某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支队认定,戚某有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过程行为,为全责,孙某无责。

事发后,孙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耻骨下支骨折、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另外,戚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孙某与戚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某委托律师王瑞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与戚某共同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共计148909.36元。


近日,针对孙某与戚某、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孙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18000元,给付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1155.2元。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孙某15742.36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戚某答辩称,认可事故责任,合理合法的赔偿。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事故责任划分同被保险人意见,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同意赔偿,因涉案保单为2020年保单,故请求按照10%的比例扣减非社保用药。

律师王瑞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戚某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戚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孙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戚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孙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关于医疗费,以孙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关于营养费,根据孙某的伤情及鉴定报告意见酌定营养期为60天,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护理费,根据孙某的伤情及鉴定报告意见酌定护理期为30天,住院期间聘请护工24天,以护理费票据金额为准,家属护理6天,酌情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根据孙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和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对应,应根据孙某事故发生前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收入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为13531.8元,误工期酌定为4个月。关于交通费,根据孙某就诊时间、次数、地点酌情予以认定。关于辅助器具费,应根据孙某的伤情,对其购买拐杖的费用予以支持,金额以支付凭证金额108元为准。故孙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瑞玲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瑞玲提醒大家: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