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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刘竑岌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费等30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2021年6月23日5时,小华乘坐小杨驾驶的车辆去往北京市,当日6时18分许,小杨驾驶****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线107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小华严重受伤,锁骨骨折(右侧),颈椎骨折C7,肋骨骨折(右侧1-6肋,左侧1-5肋)。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小杨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华无责。

****中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出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小华先后在县医院、北京**医院等住院治疗。因此次事故造成小华身体严重创伤,小华为了就诊治疗支出大量相关费用并承担了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华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竑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小华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小杨赔偿小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


近日,针对小华与小杨、**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华医疗费85486.27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合计185486.27元;小杨赔偿小华医疗费1815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880元、残疾赔偿金38868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489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50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510元,合计111212.73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杨答辩称,小华提供的挂号费截图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提供票据。对手机损失发票不认可。小华提供的地铁票据并非都是去往医院,并且需要提供发票。**保险公司答辩称,小杨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驾乘意外伤害险身故和残疾限额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限额50万元,身故和残疾50万只包含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比例计算,医疗费超过300元部分按照90%计算。我公司对于消化合理损失同意赔偿,小华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过高,其余意见同质证意见。

律师刘竑岌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小华提交的证据、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可以认定小华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815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880元、残疾赔偿金38868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489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50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510元,合计111212.73元。

本案中,涉案事故导致小华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杨负全部责任。小杨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因事故导致小华产生的相关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小杨予以赔偿。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两个部分:1.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本案中,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4.4.4条(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之规定,小华11根肋骨骨折符合9级伤残。**保险公司的该项赔偿金额为500000×20%=100000元。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条款中的300元是否属于免赔额,此处理解存在歧义,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应确认300元不属于免赔额。

经核算,小华自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19日期间的医疗费用为94951.41元。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医疗保险金为(94951.41-300)×90+300=85486.27元。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提醒大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