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案】律师周游代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胜诉!撤销一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
01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30日18时30分,在黑龙江省**市**镇王家馆子村王家馆子屯***食杂店门口,屯长小张开手机公放正在跟王家馆子村第一书记小孙汇报环境治理工作,小李听见后冲着小张公放的手机公然辱骂小孙。**市公安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小李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小李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便将**市公安局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小李在公共场合,通过手机公放的方式辱骂小孙,给小孙造成不良影响。小李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给予小李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小李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对此不服,委托律师周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近日,针对上诉人小李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市公安局、一审第三人小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小孙于2022年7月1日的报案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小李答辩称,**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有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及一审第三人小孙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作为上诉人委托律师周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即侮辱他人须行为人实施了诋毁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言行,并且是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本案中,**市公安局认定小李公然辱骂小孙,主要证据为对小李、小张、小孙的询问笔录。但对于辱骂内容小李与小张、小孙的陈述并不一致,亦无其他在场证人证实,**市公安局据此认定小李的行为具有公然侮辱性,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小李的上诉有理,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被其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官民矛盾,基层治理等敏感问题,亦属于情节复杂且重大,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能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