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1年4月8日6时55分,马x驾驶京ACE**0号重型普通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沿李大线南延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东延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x贵相撞,造成赵x贵受伤,两车损坏,后赵x贵经xx市xx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4月18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赵x贵为次要责任,马x为主要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北京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名下,在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巩x为赵x贵之妻,赵x荣、赵x兰为赵x贵之女,赵x贵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巩x、赵x荣、赵x兰(三原告)委托律师管雅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马x、xx运输公司、xx保险北分公司(三被告)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近日,针对巩x、赵x荣、赵x兰与马x、xx运输公司、xx保险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保险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巩x、赵x荣、赵x兰医疗费1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200000元;xx保险北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巩x、赵x荣、赵x兰死亡赔偿金500000元;马x赔偿巩x、赵x荣、赵x兰医疗费75960.42元、死亡赔偿金319025.2元、丧葬费9637.25元,以上共计404622.87元;xx运输公司就上述确定的马x的债务向巩x、赵x荣、赵x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马x答辩称,肇事车辆在xx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中三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应由xx北分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马x按事故责任赔偿。本案中死者为河北省人员,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河北省相关标准计算。马x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后,马x向三原告方垫付35000元,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应予扣减。另外,从住院病案中可以看出死者的死亡是因为死者家属拒绝治疗导致的,死者家属放弃治疗和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减轻赔偿责任。
xx运输公司辩称,马x与我公司之间是车辆买卖关系,我方已经提交买卖协议。涉案车辆在xx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赔偿责任同意按三七划分。死者事发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身也是被扶养、被照顾的对象,并非未退休劳动者,赵x荣、赵x兰已经成年,应负赡养义务,故不应支持巩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获得支持,其他费用请法院酌定。
xx北分公司辩称,保险情况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请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管雅楠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三原告将尸体料理费、尸体存放费、尸体袋费用在医疗费中主张于法无据,相应部分应属于丧葬费范围,扣减后应认定医疗费125514.89元;赵x贵实际住院10天,三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均合理,予以确认;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三原告主张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关于财产损失,三原告主张合理,予以确认。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xx运输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货运营运车辆查询结果亦显示肇事车辆归属于xx运输公司,结合上述情况,应认为肇事车辆获得相应货运资质系使用了xx运输公司名义,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挂靠关系。虽马x与xx运输公司约定肇事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马x承担,但该约定系马x与xx运输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三原告,xx运输公司可据此向马x追偿。故应认定的三原告上述合理损失,应首先由xx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xx北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主要责任赔偿,再有不足的,由马x和xx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按主要责任赔偿,就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
关于马x主张的三原告放弃治疗与赵x贵之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经查,赵x贵之病历材料,赵x贵事发后当日即入院,为深昏迷状态,当日即进行开颅手术,术后虽有“病情平稳”之记载,但其一直无自主呼吸,需要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升压药物持续泵入等手段维持生命体征,住院期间无明显好转。综合此情况,应认为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构成赵x贵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断。故对马x关于死者家属放弃治疗与赵x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管雅楠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赔偿。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