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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管雅楠、王珊珊律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6日12时19分许,梁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东西大街与三**路交叉路口北侧,被楚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AY9**五某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楚某为主要责任(60%),梁某为次要责任(40%)。张某系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认为不合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管雅楠王珊珊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死亡赔偿金18万元、医疗费用3932.5元;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7.17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法院判决


楚某对张某提出的部分赔偿意见不同意,表示自己向被害人家属张某进行道歉,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没有跟其进行书面告知义务免责事项,而且事发当时其并没有从事**平台运营,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代理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指出,楚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平台运营活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故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应有楚某按照 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梁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酌定楚某承担 80%,梁某承担 20%。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根据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对要求赔偿交通费,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综上,经审理法院认同律师管雅楠、王珊珊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