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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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8时,在B市C区X路某小区北门,关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胫骨开放骨折。后经B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航空总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6月30日出院,王某某将关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4698.91元;误工费按332天(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5月1日)+90天(二次手术)按照2020年平均工资计算每日473.71元,合计199905.62元;护理费90天+30天(二次手术)按照每天473.71元计算,合计56845.20元;营养费90天+30天(二次手术)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合计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4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合计110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金额被告应按同等责任支付一半(总共合计25万余元)。
被告关某某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管雅楠应诉。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37349.46元、误工费3万元、护理费7875元、营养费2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500元(总共合计6万余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为同等责任,被告应按50%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然而现有证据未看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进行了医保报销,况且原告是否医保报销是其与医保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37349.46元。原告未提交其职业收入状况的证据,误工费标准应当酌情确定。
原告第一次手术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鉴定意见为准,第二次手术后势必产生一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此应当酌情确定。护理费标准按每天150元计算,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原告共住院11天,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酌定为被告支付原告500元。双方为同等责任,鉴定费亦各负担 50%。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为同等责任,被告应按50%赔偿原告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