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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健康权纠纷案】管雅楠律师: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1日16时16分,钱某骑单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分损害,钱某受伤。B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无责,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钱某前往某医院进行相关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半月板损伤、股骨远端、胫骨上端骨、腓骨头骨挫伤。后经钱某了解,C公司系饿了么和蜂鸟平台的运营代理商,负责配送业务,李某受雇于C公司担任送餐员。


同时,C公司作为投保人在T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尚在有效期内,T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身着的工服和骑行的事故车辆上均有饿了么和蜂鸟即配的标识,正在执行饿了么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属于上班期间,L公司和L网络公司作为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和网络平台服务者,均从饿了么平台和蜂鸟平台服务中取得收益。此次交通事故给钱某造成了损伤,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管雅楠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李某、L公司、L网络公司、C公司、T公司共同向钱某赔偿损失共计126 867.76元。包括医疗费 44 041.5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元、护理费18730元、误工费51737.2元、营养费6000 元、交通费 1000 元、鉴定费3150 元、住宿费1689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钱某赔偿医疗费4404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 6000元;护理费18730 元;误工费25000元;交通费 500元;住宿费16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03   法院判决


律师管雅楠指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本案中,钱某因李某履职过程中受到损害,C公司作为李某的雇佣单位,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诉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管雅楠的意见。


就钱某要求L公司、L网络公司承担赔供责任一事,根据《蜂鸟合作协议》来看,双方明确约定由C公司提供配送服务,杭州L公司就其提供的配送服务支付相应费用、提供即配的产品支持,配送员系与C公司建立用工关系,如造成第三人损伤的,由C公司与第三人自行解決,故李某并非受雇于L公司、L网络公司,钱某以L公司、L网络公司因李某的配送行为存在收益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就钱某要求T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事,C公司投保内容为雇主责任险,钱某所受损伤虽系交通事故导致,但该险种非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在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的情形,故对钱某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医疗费、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