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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管雅楠律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10月10日23时1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A桥西路北侧200米处,梁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朱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朱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梁某为主要责任,朱某为次要责任,因梁某为未成年人,吴某作为监护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事发时,梁某为W公司酒店员工,在下班回W公司提供的宿舍途中发生上述事故。朱某向其索要赔偿费用,均被拒绝,为了维权,委托律师管雅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W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等8.3万元。



近日,针对朱某与梁某、W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W公司向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8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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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梁某辩称对事发情况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当时自己骑着电动车下班回住处的路上发生的事故。本人是W公司员工,住处是W公司提供,事发后一直是W公司处理此事,后续医疗费是朱某私自转院产生的,不认可。


朱某不存在误工损失,受伤部位情况不影响上班,即使有误工也只认可5天。朱某伤情无需护理和加强营养且无医嘱。住宿费与事故无关不认可。交通费不是朱某产生的,不认可。


W公司辩称,梁某与W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距离酒店约5公里。事发后,梁某为朱某垫付了医疗费。误工费需要提交收入证明、纳税证明、任职证明。护理费、营养费不认可。住宿费和交通费非朱某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不认可。


律师管雅楠指出,梁某作为事故当事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时梁某为W公司员工,梁某为下班返回W公司提供的宿舍途中。在事发后,应认定梁某仍在履行职务期间,相应赔偿责任应由W公司负担,按民事赔偿责任的百分之七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的意见,W公司向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8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