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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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王某与崔某心系母子关系,李某萌系王某的继母。崔某心与王某青于198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建有北京市丰台区DHM东里15号平房,二人于2000年4月28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王某青与李某萌于2003年10月3日登记结婚,王某青于2023年2月19日去世,王某青的父母早于其去世。王某青去世后,李某萌不顾王某反对在死亡当日便自行将王某青的遗体火化,甚至拒绝王某参与丧葬事宜。前述平房于2022年由丰台区政府拆迁,产生了拆迁利益补偿。王某就王某青丧葬事宜以及拆迁利益分配与李某萌协商,但李某萌予以拒绝,现为维护王某合法权益,委托瀛台律师李冲冲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王某青与DHM(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丰台区DHM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以及《北京市丰台区DHM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充协议一》内的权利义务由王某2继承10%、由王某1继承10%,由王某继承25%,由李某萌继承55%;二、王某青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含拆迁差价)由李某萌继承;三、李某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王某2支付拆迁差价款8000元、向王某1支付拆迁差价款8000元、向王某支付拆迁差价款56 000元;四、王某青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李某萌继承;五、李某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养老保险金的折价款10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3 法院判决
李某萌、鲁1、鲁2、鲁3共同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被拆迁平房是王某青的父亲王某冀在北京MC厂地震棚的基础上出资建设的,属于自建房。王某冀将该房屋留给了王某青和李某萌,涉案平房是属于李某萌和王某青的夫妻共同财产。崔某心与王某青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没有权利参与拆迁利益的分配。鲁1、鲁2、鲁3尽到了赡养义务,鲁1、鲁2、鲁3在投奔李某萌时都是未成年,与王某青形成了继子女关系,鲁1、鲁2、鲁3都享有分割房屋份额的权利。要求按照王某青于2022年12月2日留下的(口头遗嘱)录像遗嘱来分割房屋,即房屋的50%属于李某萌,50%属于王某青的遗产,由李某萌与被告鲁1、鲁2、鲁3按份继承。王某青养老保险金和搬迁补偿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萌占有50%的份额,剩余50%属于王某青的遗产,由李某萌与鲁1、鲁2、鲁3按份继承。王某青死亡之前的医疗费29 346元、丧葬费20 000元和骨灰寄存费1480元是李某萌垫付的,应从遗产中扣除。
崔某心辩称,同意王某的分割请求,王某青与崔某心是在1986年结婚,2000年离婚,在双方离婚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崔某心应有平房的拆迁利益50%的份额,因为该房屋是崔某心与王某青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拆迁补偿款244 946元的50%也应由崔某心享有。崔某心要求对养老保险金个人权益账户中的金额进行分割。
王某1述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青的母亲刘某荃1987年向同事买了地,该地是向北京MC厂申请的,平房是王某青的父母于1987年建造,属于王某青父母的,应当按照法定份额继承拆迁利益。刘某荃1994年4月29日去世的,平房一直到拆迁都没有被翻建过,对于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我不参与继承。
王某2述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平房是王某2父亲王某冀的,还有其母亲刘某荃的一半,当初刘某荃是MC厂的员工,因为王某青和崔某心要结婚就从别人手中买下平房,王某2不认可涉案平房是王某青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其余意见同王某1的意见一致。
北京MC厂述称,案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MC厂,性质为自管公房,原承租人是MC厂员工王某冀,该争议房屋一直由王某冀及家人居住,该房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王某冀去世后一直由王某青占有使用,北京市MC厂依据该房屋由谁实际使用的原则出具的权属证明,因年代久远未见王某青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承租人的材料。涉案房屋的一部分是MC厂建造的,另一部分是承租人王某冀扩建的,案涉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王某冀扩建的部分没有房产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关于涉案平房的权属,涉案平房的性质是北京市MC厂的单位自管公房,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地震棚,结合王某冀是北京市MC厂员工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冀和刘某荃于1987年对涉案平房进行翻建且翻建经过了北京市MC厂的批准,虽涉案平房没有登记至王某冀的名下,但涉案平房中有王某冀和刘某荃的财产性权益。王某和崔某心主张涉案平房是王某青和崔某心所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存在出资也应当视为对父母的帮扶或者借款,结合崔某心在与王某青离婚时未主张涉案平房的物权的事实,法院对王某与崔某心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平房的拆迁利益归属,刘某荃去世时,涉案平房中属于刘某荃的财产性权益份额应当由王某冀、王某1、王某青和王某2法定继承,考虑到王某青自2000年回到涉案平房一直居住至拆迁前,且王某青对涉案平房进行了多年的管理和维护,故在继承时应对王某青进行多分,针对刘某荃享有的50%的份额,本院酌情认定由王某冀、王某1和王某2分别继承10%,王某青继承20%。针对王某冀享有的60%的份额,根据李某萌提交的王某冀出具的证明,结合王某1与王某2均未对涉案平房的使用和拆迁提出过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王某冀生前将享有涉案平房中的物权利益60%的份额赠与给了王某青与李某萌。综上,针对涉案平房的拆迁利益,王某2享有10%,王某1享有10%,李某萌享有30%,剩余50%为王某青的遗产范围。
关于遗嘱的效力。李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李某萌提交的录像遗嘱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紧急性,应为录像遗嘱,但两名见证人未在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且无法提供录像的原始载体。李某萌提交的代书遗嘱,不是根据王某青当场陈述所写,宣读的过程亦未留下视频资料,且根据见证人提交的视频和证言,无法认定该遗嘱上的签名和捺印为王某青本人的自主行为,且该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故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应不予认可。
关于继承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关于鲁1、鲁2、鲁3与王某青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因李某萌与鲁元波离婚时,鲁1、鲁2、鲁3与鲁元波共同生活,且李某萌与王某青再婚时,鲁3已经年满18岁,鲁2已经年满16岁,鲁1到北京时已经23岁,李某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个孩子与王某青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鲁1、鲁2、鲁3与王某青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本院认定王某青的法定继承人仅包括李某萌和王某。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李某萌和王某各自继承王某青遗产的50%,故李某萌享有涉案平房的拆迁利益的55%,王某享有涉案平房的拆迁利益的25%。
关于拆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王某2、王某1、李某萌、王某各方对拆迁利益的分割比例,从便于分割的角度出发,兼顾考虑王某青生前一直与李某萌共同生活,故确认账户内的余额由李某萌继承,李某萌应向王某2、王某1分别支付 8000元、向王某支付56000元。
关于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院综合计算后确定账户余额由李某萌继承,李某萌向王某支付折价款1000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拆迁房屋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一般来说,拆迁房屋遗产的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具体的继承权益大小与受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关。
如果没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通常先归配偶所有,如果没有配偶,则由子女继承。如果再没有子女,则由父母继承。如果再没有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继承。如果再没有兄弟姐妹,则按照亲属关系级别依次继承。
如果有遗嘱,遗嘱规定的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