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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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1984年陆某与他人登记结婚,于1985年生育一子谢小某。1988年两人因生活琐事闹离婚,离婚一年后,陆某与王××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某。谢小某与陆某及王××一起共同生活。
后陆某与王××于2006年6月离婚,两人约定儿子谢小某由陆某抚养,女儿王某由王××抚养。
王××于2019年8月去世。名下现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房屋。生前王××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儿王某所有,并有证明人的签字。
陆某不同意,王某委托律师林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房屋。
近日,针对王某与陆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房屋由王某继承所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3 法院最终认为
律师林涛在庭审中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北京市海淀区××路x号房屋系陆某与王××离婚后,王××单位所分并取得房产所有证,且王××离婚后并未再婚。
该房屋系王××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王××生前所立遗嘱,可以认定王××自愿将该房屋归女儿王某继承,该遗嘱系王××真实意愿,并符合自书遗嘱之形式要件,对该遗嘱应予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林涛的意见,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房屋由王某继承所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涛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当事人是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将名下的房屋继承权给女儿。
生活中,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往往发生在亲人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达不到一致对簿公堂。在处理遗产时应规范合理订立遗嘱,这样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