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律师管雅楠代理继承纠纷案达成调解!房产及其他大部分财产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01 案件概述
陈x与郭*珍系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七人,分别为长子陈*山、次子陈*海、三子陈*和、长女陈*兰、四子陈*喜、五子陈*友、六子陈*来。陈x于1978年去世,郭*珍于2016年10月17日因病去世,陈*山、陈*海、陈*喜均先于母亲郭*珍去世,其中陈*山于1999年7月15日去世,其与妻子郝*玲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儿子,即陈1、陈2、陈3。陈*海于1999年10月6日去世,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即陈4、陈5、陈6。陈*喜于2002年3月20日因病去世,其与妻子安*兰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为陈*达、陈7;陈Y父亲陈*来于2014年8月20日因病去世,其与妻子许*霞婚后只育有一子即陈Y。陈*来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生前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陈*来留有遗产: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153号楼2-20*号房屋,建筑面积139.1平方米,该房屋为陈*来与陈Y共同共有;北京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车牌号为京EA8**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位于河北省香河县xx公路北侧的工业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者陈*来。陈*来去世后上述遗产一直未予分割。
陈Y与许*霞、陈*和、陈*兰、陈*友、陈1、陈2、陈3、陈4、陈5、陈6、陈*达、陈7(以下称被告)对上述遗产均有继承,且各被告曾与陈Y协商过遗产分割的事宜,各被告均表示愿意放弃遗产,为能顺利办理上述遗产的变更登记事项,陈Y委托律师管雅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来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153号楼2-20*号房屋由陈Y继承所有;陈*来名下的车牌号为京EA8**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由陈Y继承;陈*来持有的北京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由许*霞继承;位于河北省香河县xx公路北侧的工业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陈Y继承;陈*来名下的农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存折的余额均由陈Y继承。
近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陈*来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153号楼2-20*号房屋由陈Y继承所有;陈*来名下的车牌号为京EA8**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由陈Y继承;陈*来持有的北京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由许*霞继承;位于河北省香河县xx公路北侧的工业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陈Y继承;陈*来名下的农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存折的余额均由陈Y继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03 达成调解
在庭审中,律师管雅楠明确诉讼人的诉辩主张,证据链清晰,理由充分,为当事人获得理应继承的房产。
本案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来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153号楼2-20*号房屋由陈Y继承所有;陈*来名下的车牌号为京EA8**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由陈Y继承;陈*来持有的北京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由许*霞继承;位于河北省香河县xx公路北侧的工业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陈Y继承;陈*来名下的农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存折的余额均由陈Y继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的,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