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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驳回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
01  案件概述

徐*歌作为洪*华的女儿,自2014年前往美国后一直未回到洪*华的身边,徐*作为与洪*华共同生活的配偶,在洪*华患病期间承担了陪伴、照顾、护理的义务。不久后,洪*华去世,徐*歌与徐*因法定继承引发纠纷。一审中,徐*主张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xx路x号xx嘉园E座803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经查明,该房屋系徐*与洪*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徐*所有,其余一半为洪*华的遗产,鉴于该房屋已被徐*出售,判决徐*向徐*歌支付相应比例的分割款。徐*歌不服,提起上诉,经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二审酌定徐*继承遗产比例为70%,徐*歌继承遗产比例为30%。

徐*歌不服二审判决,再次提出申请,徐*随即应诉,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徐*歌与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徐*歌的再审申请。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徐*歌申请再审辩称,其与徐*以不同的方式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应当均等继承遗产份额,但原审判决不能查明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徐*有隐匿并转移遗产的事实,但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律师徐宪杰、李皓作为徐*的诉讼代理人指出,二审判决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徐*歌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徐*歌的再审申请。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遇到遗产继承和分配问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依老人意愿分配,合理维权。切莫让老人留下的馈赠成为家庭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