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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律师刘竑岌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周*和与王**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女,为周*丽、周*军。2014年6月7日,王**去世。2016年3月16日,周*和与曲**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和与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北京市大兴区**镇***15号楼*单元201号房屋。2020年3月18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确认周*和享有上述房屋50%的份额。后该房屋出售,周*和取得售房款180万元。周*和与曲**结婚后,用前述售房款购买了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度假公寓1号楼2114号房屋(以下简称2114号房屋)、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度假公寓1号楼1919号房屋(以下简称1919号房屋)两套房屋,分别登记于周*和、曲**名下;购买了车牌号为京N306GK的车辆(以下简称诉争车辆)。

2019年7月16日,经民事裁定书确认,周*和、周*全、周*兰、周*山共同享有《**新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2021年11月29日,周*和去世,故周*和的上述财产应作为其遗产。而周*丽、周*军认为二人在周*和生前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将曲**起诉至法院。曲**不同意,委托律师刘竑岌应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2019)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心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周*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由周*丽、周*军分别继承六分之一,由曲**继承六分之四,即北京市东城区**新里**家园4号楼3单元6层5号、北京市东城区**新里**家园4号楼8层5号两套房屋均由周*全、周*兰、周*山、周*丽、周*军、曲**按份共有(其中周*全、周*兰、周*山分别享有二十四分之六的份额,周*丽、周*军分别享有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曲**享有二十四分之四的份额);登记在周*和名下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度假公寓1号楼2114号房屋由周*军继承,周*军分别给付周*丽、曲**房屋折价款 5万元、2万元;登记在曲**名下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度假公寓1号楼1919号房屋由曲**继承,曲**分别给付周*军、周*丽房屋折价款5万元;登记在周*和名下车牌号为鲁N306GK梅赛德斯-奔驰牌轿由周*军继承,周*军于分别给付周*丽、曲**车辆折价款6250元、2.5 万元;周*和名下2张中国建设银行、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张交通银行、1张中国工商银行、3张农业银行、1张北京银行,共10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利息由曲**继承,曲**分别给付周*丽、周*军22497元;曲**名下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内存款及利息均由曲**继承,曲**分别给付周*军、周*丽14861元;周*和的丧葬费、抚恤金归周*军所有,周*军分别给付周*丽、曲**37219元。


近日,针对周*丽、周*军与曲**、周*全、周*兰、周*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03  法院判决

曲**认可周*丽、周*军所述身份关系情况,但不认可周*丽、周*军对周*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于《**新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周*和的权利与义务、2114号房屋、1919号房屋、诉争车辆,均属于周*和、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曲**应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周*丽、周*军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对于丧葬费、抚恤金数额并无异议,应按照周*丽、周*军、曲**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在周*和去世时,周*和、曲**名下银行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曲**三分之二,周*丽、周*军每人六分之一进行分割;对于周*丽、周*军所述债权不认可,周*和曾借周*军之名购买过一辆车,购车款15.3万元,也应按照曲**要求分割三分之二的份额。

作为曲**的代理律师刘竑岌指出,依据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没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周*和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曲**作为周*和的配偶,周*丽、周*军作为周*和的子女,均系周*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2019)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由周*和继承的拆迁利益,以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周*和继承的201号房屋份额,均发生在周*和与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其它反证的情况下,均应为周*和与曲**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和将201号房屋出售后得款180万元后,购买了2114号房屋、1919号房屋、诉争车辆,无论上述出资是否来源于180万元卖房款,均不影响2114号房屋、1919号房屋、诉争车辆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周*和名下存款以及曲**名下在周*和去世之日的存款均系周*和与曲**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周*和与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周*和遗产之前,应先将曲**的份额析出,剩余的为周*和的遗产。

周*丽、周*军、曲**均主张对周*和尽到了赡养义务,但依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对周*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于周*和遗产的分割比例,均分较为适宜。周*军在取得2114号房屋、诉争车辆所有权后,曲**在取得1919号房屋所有权后,均应按照应继承的比例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因周*和、曲**名下银行卡均在曲**处,且考虑到便于当事人的原则,周*和、曲**名下存款均归曲**所有,由曲**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份额较为适宜。周*和的丧葬费、抚恤金已由周*军领取,周*军应按照应继承的比例给付其他人相应的份额。

最终,经审理采纳律师刘竑岌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提醒大家: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